摘要: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十一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1第三章 日常管理…………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1 第三章 日常管理…………………………………6 第四章 安全隐患排查……………………………7 第五章 事故报告…………………………………9 第六章 问责制度 ………………………………11 第七章 附则 ……………………………………13 制定依据 …………………………………………14 附 件 …………………………………………15 1、《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适用范围 2、交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框架图(外部) 3、交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框架图(内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管理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交通行业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交通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交通委、市路政局、市运输管理局(市海事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市路政局、市运输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从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及市属交通企业从事的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1)。 第四条 行业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本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在市交通委领导下,建立行业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市属交通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交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框架图详见附件2、附件3)。 第六条 市交通委、行业监管部门和市属交通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明确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交通委、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任务和措施,明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人员、责任考核要求,形成监管工作责任体系。 第八条 市属交通企业应当建立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隐患治理目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任务和保障措施。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员、责任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 第九条 市交通委主要领导为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对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行业监管部门主要领导为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对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条 市交通委负责本市交通行业综合监管工作,承担行业综合监管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结合本市交通行业特点,研究并组织拟订本市道路、交通运输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二)组织开展具有交通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 (三)组织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制订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四)监督检查行业监管部门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情况。 (五)协调、指导和解决交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市路政局负责本市道路、桥梁、铁路监护道口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承担监管(管理)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拟定本市交通路政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二)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市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同时报告市交通委。 (五)负责本市公路桥梁建设及养护、城市道路(市属)养护作业、城市轨道运营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六)负责本市铁路监护道口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铁路监护道口安全设施方案的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铁路道口交通安全问题,参与铁路道口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八)协调、指导和解决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市运输管理局(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道路客运、货运、机动车维修、汽车租赁、经营性停车场以及水路运输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承担监管(管理)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拟定本市交通运输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二)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市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同时报告市交通委。 (五)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车体和危险品标识)的安全监管。 (六)负责本市水上安全监督管理。 (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八)协调、指导和解决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对道路运输和水上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市属交通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交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交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三)保障本企业交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安全管理费用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企业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交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交通委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研究专项问题。 行业监管部门、市属交通企业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安全生产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妥善保存。 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由安全管理工作机构明确专人督办落实。 第十六条 市交通委、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资金保障制度,根据监管工作事项,编制经费计划并列入年度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市属交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和安全隐患治理费用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行业监管部门、市属交通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行业监管部门和市属交通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安全检查可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重大活动检查,可采取自查、互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 行业监管部门和市属交通企业应当制定演练年度工作计划和演练方案,演练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交通委备案。演练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演练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交通委。 第二十条 行业监管部门和市属交通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信息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动态信息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一)市属交通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向行业监管部门全面反映本单位、本部门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等动态信息; (二)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市交通委报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动态和市属交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动态信息; (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动态信息统一由市交通委汇总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事故报告要求报送。 第四章 安全隐患排查 第二十一条 行业监管部门、市属交通企业应当针对安全生产隐患和薄弱环节,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要有记录、登记造册、分类管理。必要时,应对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合理安排安全隐患的防范或治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于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列入挂账隐患项目。 (一)对于本行业能够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项目,经行业监管部门确认后,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列为行业挂账隐患项目; (二)对于本行业不能协调解决,需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项目,经市交通委确认后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列为市级挂账隐患项目。 第二十三条 隐患整改主责单位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行业挂账隐患整改工作由行业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市级挂账隐患整改工作由行业监管部门配合市交通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属交通企业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挂账隐患项目,应分别落实整改内容、标准、措施、进度、资金和责任人。建立隐患明细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反馈整改工作信息和存在问题。 第二十五条 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有挂账隐患项目的市属交通企业落实整改方案;协调解决整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对整改过程定期组织检查,对整改结果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各类挂账隐患项目要在限定时限内(一般为年底前)整改完成,原则上整改时限不得跨年。 对于当年不能完成整改的市级挂账隐患,行业监管部门需提前向市交通委说明相关情况,由市交通委报请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第五章 事故报告 第二十七条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十八条 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发生的主责单位或行业监管部门应按以下时限向市交通委报告: (一)首报 1、当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的主责单位或行业监管部门要在30分钟内报告; 2、当发生较大以上或“三敏感”(敏感时间、敏感地区、敏感事件)事故后,事故发生的主责单位或行业监管部门要立即报告。 (二)续报 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以及在处理过程中,事故发生的主责单位或行业监管部门应将事故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 (三)总报 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事故发生的主责单位或行业监管部门应将事故处理结果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二十九条 当发生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发生的主责单位或行业监管部门应按以下内容向市交通委报告: (一)首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件初步性质、影响范围、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二)续报:事故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三)总报:事故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第三十条 当发生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发生的主责单位或行业监管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发生的主责单位或行业监管部门应按照相关预案处置。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第六章 问责制度 第三十三条 根据《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和本办法,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市交通委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行业监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追究,由上级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市交通委工作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主管领导的责任追究由市交通委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三)对市属交通企业的责任追究,将建议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 市属交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确认为责任事故的,除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生产主体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领导、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监管工作或履职不利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安全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五)其他应该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组织谈话,予以警告;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限期整改; (四)通报批评; (五)离岗培训; (六)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 (七)给予行政处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第三十七条 对主动承担责任、纠正错误、消除影响或减少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对拒不改变错误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应从重追究。 第三十八条 市交通委相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予以立案,制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责任追究一般在立案后 30 天内完成。 第三十九条 承担责任追究的单位和部门应执行问责制度。对于不履行其职责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市交通委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充分听取被追究单位或责任人的陈述或申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04〕22号) 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京政发[2005]17号) 6、交通行政复议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交体法发〔2008〕423号) 附件1: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适用范围
|